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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业务中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通观

发布时间:2021-12-18
文章作者:admin
  为增进纳税人对国税业务中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了解,笔者对现行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涉及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归纳梳理,并按照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先后为序,来阐释其在办理国税业务中可能会触及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希望能够对广大纳税人有所帮助。
  作为纳税人,首先应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国税部门办理相关事务,接受国税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服务。换句话说,就是哪些纳税人应到国税部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并接受国税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和服务呢?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批发零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部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其次,纳税人还应知道到国税部门需办理哪些具体事项。同样,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后就需到当地的主管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报告其全部的银行账号,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报送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根据业务需要使用发票,按照国税部门认定的需缴纳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办理纳税申报,按规定期限缴纳应纳税款,接受国税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检查。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介绍纳税人在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可能会发生的违法行为和因之而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和处罚依据。
  一、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的六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十四、十五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十九、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如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需终止纳税义务的,要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发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逾期仍不办理;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五)、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六)、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如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与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有关的四种情形
  (一)、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应当保存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使用计算机记账应在使用之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可以处二千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四)、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是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因之会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处罚标准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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