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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款失效] <江苏国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学习指引[条款失效]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废止。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本条是关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基本规定。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要注意以下三点: ①单位和个人 a、“单位”包括所有单位,即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b、“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c、上述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境外。 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上述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该点在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详细介绍。 ③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该点在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详细介绍。 同时符合以上①、②、③三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①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理解 a、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单位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单位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b、承租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c、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②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注: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核算要求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①年应税销售额如何掌握 a、年应税销售额计算 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年应税销售额是以试点实施之日(含)为首个起始月份,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跨境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等。 试点实施之日以前,为做好纳税人税户确认,确保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前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纳税人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换算成为年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年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行为,江苏确定计算其年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为所属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时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b、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同时该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如果含税,应按照应税行为的适用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如何换算的问题将在第四章中详细介绍。 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也为500万元(含)。但年应税销售额需按以下公式换算:年应税销售额=所属期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合计÷(1+3%),即所属期2015年1月-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合计为515万元(含)。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含),除特殊规定外,应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同时,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需再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特殊情形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b、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单位”、“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执行。 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上述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试点实施之日以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按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此次税户确认工作中按国税部门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要求勾选相应栏次,国税机关据此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④本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衔接 a、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的年销售额标准。 【例如】 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行为项目,假设分别下列三种情形: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400万元,由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达到85万,应按规定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达到505万,应按规定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45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货物、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需登记办理一般纳税人。 b、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例如: 某主营应税行为项目的企业,无货物销售。年内处置一批固定资产,该销售属于不经常发生,处置收入85万,同时应税行为年销售额400万。其销售货物收入超过规定标准,但由于符合不经常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形,不应登记办理为一般纳税人。 c、单纯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按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规定执行。 ⑤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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