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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管缺乏合法主体应尽快移交地税机关

发布时间:2021-12-17
文章作者:admin
  ?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截止2008年8月底我国仍有13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存在合法征收主体缺位问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强调,为理顺税收征管体制,新《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目前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部门划转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8]137号)规定,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商,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准备工作。在省政府确定将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 从形式上看,似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很衔接,目前仍维持财政部门征收的现状。但是从执法资格看,存在耕地占用税征收主体缺位的问题,财政部门继续征收耕地占用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国务院法规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显然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法律效力大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仍由财政部门征收只是临时措施。但现在仍有16个省、市规定财政部门继续征收耕地占用税,如浙江省部门规章仍然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假如财政部门此时因为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执法资格问题和纳税人产生异议,纳税人诉讼至法院,很显然,征收机关必然败诉。为理顺税收征管体制,笔者建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应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移交地方税务机关,避免税收执法中执法主体缺位问题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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